傷殘

ㄕㄤㄘㄢˊ

shāng cán

解釋

身體官能有殘缺的。規劃公共設施時,應顧及傷殘人士的使用權益。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殘破、殘缺。宋.蘇軾〈詠怪石〉詩:「傷殘破碎為世役,雖有小用烏足賢。」

2.身體官能有殘缺的。《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稟帖贅說附上兗州府蔡太尊》:「今賦役未清,反遭荼毒,肢體傷殘,甚于賠累。」《聊齋志異.卷二.紅玉》:「父子傷殘,吟呻在地,兒呱呱啼室中。」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身心障礙、殘障、失能(Disability),中國大陸稱殘疾人,舊稱殘廢,是指由於先天或中途發生生理和心理損傷,造成個人在社會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狀態. 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爲了使殘疾人過上儘量正常的生活,對其保護逐漸加強,包括:康復、生活及就學補助、福利,特殊教育等服務;經濟上的優惠,例如降低稅收;以及立法嚴禁歧視、工作保護等. 世界衛生組織用「殘疾」一詞表示「身心障礙」,其定義如下 : 殘疾是一個總稱,包括損傷、活動受限以及參與的限制. 損傷是身體功能或結構方面的問題;活動受限是人在執行任務或行動時遇到的困難;而參與的限制是參與個人生活時遇到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定義如下: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人口普查顯示全國殘疾人約佔總人口的5%,摺合一億兩千萬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以下三種情況,殘障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甲、肢體殘障 #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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