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

ㄙㄢㄑㄧㄨˇㄐㄧㄢˇㄗㄨ

sān qī wǔ jiǎn zū

解釋

民國三十八年在臺灣實施的農地改革政策。規定耕地佃租不得超過全年主要產物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以改善佃農生活。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佈《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佈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該政策被認為有弱化地主、本省菁英以穩固國民黨政府政權的效果. 三七五減租源於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的二五減租. 中國當時佃農繳納給地主的佃租,普遍採取分益佃租方式,而其比例通常是收穫總量的50%. 「二五減租」是將繳納給地主的50%的佃租,減去至25%. 所以三七五減租便是將佃租調為最高37.5%. 1929年,浙江省政府訂頒「浙江省佃農佃租減租辦法」,首先實行二五減租. 1941年4月,湖北省政府頒行「湖北省減租實施辦法」,在14個縣實驗減租,但在1943年湖北省主席陳誠離職後不再推行. 1945年11月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與中...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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