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

ㄌㄢˊㄑㄧㄡˊ

lán qiú

解釋

1.一種球類運動。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1891年發明。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中而得名。所屬的十三條簡則是參考橄欖球、足球、曲棍球等球類運動而制定。1893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1976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籃球比賽除了展現個人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團隊精神。 ◎

2.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等製成,正圓形,直徑約75至78公分,重量約600至650公克。籃賽時,除了三步上籃外,帶著籃球走路是犯規的。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一種球類運動。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一八九一年發明。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而稱「籃球」。並吸收橄欖球、足球、曲棍球和其他戶外球類運動規則,制定十三條簡則。一八九三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一九七六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2.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所製成的正圓形球。圓周長約七十五至七十八公分,重量約六百至六百五十公克。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籃球,為一種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 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控球權或得分. 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 ,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會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 . 在三分線內投進可得兩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 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 在球賽中,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違例是違反籃球比賽的遊戲規則,罰則為失去控球權並由對方發界外球. 犯規則分為一般性犯規(如有身體接觸而侵犯他人等)與技術性犯規(如粗言穢語、不服判決、延誤比賽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等),若個人於單場比賽中累計犯規超過一定次數,將被判下場,無法繼續上場比賽. 若一球隊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隊犯規,進攻球隊獲得罰球的機會. 如有技術性犯規(例如動作粗野,侮辱對手)時,另一隊可以罰球,而且罰球後可自中場發球. 在職業聯賽中,美國國家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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