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試險

ㄧˇㄕㄣㄕˋㄒㄧㄢˇ

yǐ shēn shì xiǎn

解釋

義參「以身試法」。見「以身試法」條。

典源

此處所列為「以身試法」之典源,提供參考。《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王尊字子贛,涿郡高陽人也。少孤,歸諸父,使牧羊澤中。尊竊學問,能史書。……後上行幸雍,過虢,尊供張如法而辦。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為民父母,抑彊扶弱,宣恩廣澤,甚勞苦矣。太守1>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2>以率下。故行3>貪鄙,能變更4>者與為治。明慎5>所職6>,毋7>以身試法。」〔注解〕(1)太守:職官名。漢時為一郡之長,統掌政、軍、刑等事務。(2)正身:修身。(3)故行:舊有的行為。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4)更:改換。此指改過遷善。(5)明慎:審慎明察。(6)職:所職司掌管的事物。(7)毋:不要、莫。表禁止或勸誡之意。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以身試法」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書證

01.《歧路燈》第九三回:「向來搜檢夾帶,每每從寬。因其急于功名,以身試險,情尚可宥,遂以誣帶字紙,照例挾出為詞,是亦未嘗不存忠厚也。至于槍手,則斷不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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