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ㄗˋㄧㄡˊㄒㄧㄣㄓㄥˋ

zì yóu xīn zhèng

解釋

1.無論何種證據,其證據力的強弱及採用與否,在合乎常情、不違背法理等原則下,悉憑審判官的心理判斷,而不受任何拘束,稱為「自由心證」。這件官司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被告獲判無罪。

2.以自己的見解為準所作的判斷。一個理論若要成立,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只是憑著自由心證是不行的。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無論何種證據,其證據力的強弱,及採用與否,在合乎常情、無悖法理等的原則下,悉憑審判官的心理判斷,而不受任何拘束,稱為「自由心證」。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自由心證(freie Beweiswürdigung,free evaluation of the evidence),中國又稱之爲內心確信制度. 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是指“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幹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 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 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幹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 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 「自由心證」一詞,出現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中:「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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