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ㄗㄞˋㄧˋ

zài yì

解釋

1.再作商議。《三國演義》第三回:「廢立之事,不可酒後相商,另日再議。」《醒世姻緣傳》第八四回:「你去合相大爺商議,該怎麼待,你就依著行罷。我如今也沒工夫,等下回與你再議。」

2.一種拖延語辭,多用於事情一時無法解決的時候。如:「此事動輒得咎,還是改日再議。 」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 當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在10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若案件無告訴人,且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時,依法檢察官應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稱為職權再議. 被告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亦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明再議....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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