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

ㄈㄚˇㄅㄨˋ

fǎ bù

解釋

1.唐代梨園中專門演奏法曲的部門。唐.王建〈霓裳詞〉一○首之八:「傳呼法部按霓裳,新得承恩別作行。」

2.清末改刑部為法部,專掌司法,民初改為司法部,猶今之司法行政部。

3.道教指天神率領的部眾。如:「法部仙靈」。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法部是清政府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的中央機構,總管司法行政事務.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刑部改設法部,置尚書,侍郎,左、右丞、參以次各官. 將十七司合併爲八司. 設收發所. 置員外郎、主事各官.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員外郎,小京官,八、九品錄事,各二人. 將司務裁改爲都事司,司庫裁改爲會計司. 司獄改令典獄司小京官兼充,稱“正管守長”;八、九品錄事兼充,稱“副管守長”. 初設提牢廳,以典獄司員外郎、主事兼充,稱“總管守長”;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依照提牢廳司獄舊制,仍定爲兼職. 不久,置監醫正、醫副各一人. 宣統三年(1911年),將尚書改爲大臣,侍郎改爲副大臣. 法部設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參議,各一人. 參事四人. 審錄、制勘、編置、宥恤、舉敘、典獄、會計、都事八司,郎中二十五人(審錄司四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 其餘各司各三人),員外郎三十四人(制勘司、編置司各五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一缺. 其餘各司各四人. ),主事三十三人(宥恤司五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 其餘各司各四人),收發所員外郎、主事各二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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