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

ㄋㄢˊㄐㄧㄥㄊㄧㄠˊㄩㄝ

nán jīng tiáo yuē

解釋

清道光二十二年(西元1842),鴉片戰爭後,清與英國所締結的和約。共十三條款,其中重要者為:一、中國向英國賠款二千一百萬銀元。二、割讓香港。三、開放廣州、上海、寧波、福州、廈門五處為通商口岸。四、協定關稅。是中國與外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開始。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 ),又稱“萬年和約” ,是清朝首個因對歐美國家戰敗而簽定的條約. 主要條款是清朝割讓香港島和開放五口通商. 清朝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在對大英帝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 雙方代表在江寧府靜海寺談判並在泊於江寧府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汗華囇號上籤署《江寧條約》. 1943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分別與英簽訂《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條約與換文》 、美簽訂《中美新約》,廢除一些不平等條約內容,例如治外法權. 《南京條約》原件之一由英國政府保存;另一份正本由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1839年3月,大清欽差大臣林則徐奉旨至廣州嚴禁鴉片,與大英產生貿易、司法和外交衝突,使得英政府內閣在同年10月1日,決定派遣遠徵軍至大清,從而引發第一次鴉片戰爭. 1842年8月4日,大英軍艦駛抵江寧府下關江面,清政府代表在靜海寺與大英政府議約,雙方共在寺內談判約4次. 8月12日,砵甸乍(又譯璞鼎查)提出:「讓地通商一端,大清必將香港地方讓與大英永遠據守. 蓋大英之國體,既被大清之凌辱,理當讓地方以伏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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