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ㄐㄧㄥㄔㄚˊ

jīng chá

解釋

舊時定期考核京城官吏的制度。如明代每六年考核一次,清代則三年一次。《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京察,明朝以後朝廷京官的考察,又稱內計,有別於外官考察稱為外察,即外計或大計. 明太祖建國時,立有官員考察制度,最初為三年一考,後改十年一考. 明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年),改為六年一考.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規定「巳年」以及「亥年」為考察之年. 清代承襲明制,改為三年一考,初改明代「三等八法」為「四格八法」作為升降標準,三等為稱職、勤職、供職. 四格為才能(分長、平)、操守(分清、勤、平)、政績(分勤、平)、年齡(分青、壯、健);守清、才長、政勤,年或青、壯、健為稱職列一等;守勤才長政平、守勤政勤才平、年或青、壯、健為勤職,列二等;守勤才平政平,或才長政勤守平為供職,列為三等. 八法為貪、酷、不謹、浮躁、罷軟無為、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不謹、罷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 以八法者送吏部處分稱「劾」. 1759年後八法去除貪酷不考改為「四格六法」,貪酷改為可隨時題參,革職拿問,永不敘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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