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ㄒㄧㄥˊㄓㄥˋㄩㄢˋ

xíng zhèng yuàn

解釋

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掌理全國行政事務。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 簡稱行院.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 同樣是非法定名稱,行政院通常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院長、副院長、祕書長、副祕書長、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之五權憲法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28年,國民政府在完成北伐,在名義上統一中國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國民政府行政院). 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譚延闓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 . 同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佈施行後,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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