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

ㄌㄧˋㄈㄚˇㄑㄩㄢˊ

lì fǎ quán

解釋

制定法律的權力。為國家統治權之一,由立法院掌理。法律制定須經由提案、審議、公布等三個程序。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法律案的審議應經三讀會程序。通過後,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制定法律的權力。依據《憲法》,國家中央或地方就特定事項掌有各自的立法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立法機關,又稱立法機構或立法部門,是一個政權中負責審議及制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 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 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戰、媾和、批准條約、批准緊急狀態、選舉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國家元首等國家權力. 而除了國家之外,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例如歐盟. 由於立法機構的運作,很大部分來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稱為「民意機關」.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 而在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甚至不經過立法部門而由總統直接任命. 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 關於稱呼,中文通常稱為「議會」、「議院」或以“院”逕稱,英文則多稱為「chamber」或「house」. 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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