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ㄓㄨㄥㄏㄨㄚˊㄇㄧㄣˊㄍㄨㄛˊㄒㄧㄢˋㄈㄚˇ

zhōng huá mín guó xiàn fǎ

解釋

為中華民國國家的根本大法。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通過,並於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除前言外,共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八十年五月一日、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分二階段增修完成一至十八條條文,目前仍繼續修訂中。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現今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共同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 . 全文共14章、175條 ,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了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然而在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 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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