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ㄊㄞˊㄨㄢㄍㄨㄢㄒㄧˋㄈㄚˇ

tái wān guān xì fǎ

解釋

中美斷交後,美國為維持和中華民國非正式官方關係而制定的法案。根據此法案,中華民國得以在美國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美國也在臺灣地區設立美國在臺協會,以履行斷交前大使館所負的外交功能。法案中明文規定美國維持和我國非官方的關係,並且繼續售予我國防衛性武器。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 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臺灣關係法》中提到,此法為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 . 從1978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條線”戰略,爲了與美國、日本和西歐聯合對抗蘇聯,從而在1979年和美國建立外交關係. 美國廢除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且撤出所有的駐臺美軍,美軍協防颱灣司令部(USTDC)也在1979年4月25日關閉. 中華民國政府動員了其在美國的遊說團遊說國會,以迅速確保美國對臺灣島的安全保證,並在臺灣多方面呼籲國會議員中的反共情緒、二戰期間共同戰鬥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侵犯人權和宗教自由的行爲等. 參議員貝利·高華德和美國國會的其他成員質疑總統卡特單方面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權力,因爲這項條約是由美國國會參議院批准的一項條約. 在中,控方認爲需要由...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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