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地

ㄗㄨㄐㄧㄝˋㄉㄧˋ

zū jiè dì

解釋

一國於約定期限內以租借方式,向他國取得管轄權的地區。租借國多憑以武力或不平等條約強占租借地,但出租國仍保有最後的主權,可於約定期滿後將之收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租借地是一國於約定期限內以租借方式,向他國取得管轄權的地區. 租借國多憑以武力或不平等條約強佔租借地,但出租國仍保有最後的主權,可於約定期滿後將之收回. 現代歷史上的租借地很容易與一國在另一國的軍事基地混淆. 事實上後者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仍歸原主權國所有,必須尊重駐在國的主權. 此行為可細分為割讓和租借兩種(稱為「租借」並不精確,因為取得國不一定要付出租金). 例如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分別由《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割讓與英國,沒有限期(兩條文使用的字眼分別為「常遠據守主掌」及「永租在案」);澳門1557年起明朝將澳門租借給葡萄牙,但明朝在澳門設立官府管理;1887年葡萄牙和大清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後,葡萄牙得以永久管理澳門,至此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而新界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給英國,有明確限期(99年). *膠澳(今屬青島市):1898年3月6日,依據《膠澳租借條約》租給德國,爲期99年;1914年11月,日本佔領;1922年2月4日,中日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及其《附約》,又於1922年12月1日簽訂《山東懸案細目協定》,中國於12月10日贖回租借地主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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