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ㄑㄧㄥㄇㄧㄠˊㄈㄚˇ

qīng miáo fǎ

解釋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採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据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後,農民再將本息一併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北宋王安石變法之一. 唐代宗時已有「青苗」之名 ,“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 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發放青苗錢的經驗,“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麥粟之贏餘,先貸以錢,俟麥粟熟輸之官,號青苗錢. 經數年,廩有餘糧” ,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縣實驗,效果良好. 學者梁啟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 宋朝初期,在各地設有常平倉和廣惠倉,調劑人民糧食歉收時的食糧不足,但收效不大. 1068年,各地倉庫積存錢穀1500餘石貫石.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借戶貧富搭配,10人爲保,互相檢查. 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 當年借款本金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司馬光說,“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併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 今以一斗...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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