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ㄗˋㄙㄨˋ

zì sù

解釋

刑事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得自向法院提起告訴。相對於公訴而言。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刑事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得自向法院起訴。相對於公訴而言。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是一種相對於公訴,指犯罪被害人(或與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經檢察官,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刑事追訴 .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改採公訴獨佔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 但有些國家目前仍保留自訴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主義.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纔是正確用語. 2020年1月23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以私人刑事檢控方式,入稟控告在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的交通警員關家榮. . 許表示,反修例運動至今,警隊並無就個別警員的違法行為行出處分或起訴,只好透過公民起訴方式,彰顯公義. 2020年6月11日,法庭接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槍械或彈藥」,以及「發射或處理任何槍械,而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3項控罪,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許智峯指這是首次有警員因為警暴、使用的武力而遭到檢控,認為這次的裁決意...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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