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ㄐㄧㄢㄔㄚˊㄩㄢˋ

jiān chá yuàn

解釋

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分設審計部和內政及少數民族、外交及僑政、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等委員會。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 簡稱監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這個機關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監察院由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 模倣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臺、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 .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 瑞典議會監察使不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臺、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 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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