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國制

ㄐㄩㄣˋㄍㄨㄛˊㄓˋ

jùn guó zhì

解釋

漢時所採取的地方制度。漢有鑑於周行封建制度而衰,秦行郡縣制度而亡,故融合二制之長,而採郡國制,既分封諸侯、功臣於王國、侯國,又於地方置郡,二者均屬中央管轄。諸侯王擁有王國的統治權,但軍事及王位繼承方面均受到中央限制,七國之亂後,七國權力削弱,屬官均由中央任命;郡縣的郡守、郡丞及郡衛則由皇帝任命,由中央派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郡國制,又稱郡國並行制,是指郡縣制和封建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 始於西漢,建立之初是爲了避免權奸亂朝,又可以中央集權. 此制度一直延續到南北朝. 劉邦先前為了楚漢相爭,分封異姓諸侯王,以爭取實力軍人的支持,擊敗西楚. 但一統天下後,劉邦面對軍力強大的異姓王,非常不信任,隨即開始消滅異姓王,先後滅亡了燕王臧荼、韓王信、楚王韓信、趙王張敖、代王陳豨、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新的燕王盧綰. 劉邦訂立了白馬之盟,不允許異姓王再度出現. 周朝採用封建制,傳國悠久,但國勢衰弱,被諸侯欺凌;秦朝採用郡縣制,中央集權,國勢強大,但權奸趙高亂朝之後,迅速滅亡. 所以劉邦想出了折衷的辦法,漢朝以“郡縣制”爲主,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郡縣與封國並行,又稱“郡國並行制”. 漢朝的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 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調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兩極偏差,恢復封國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產生積極作用,但後來還是引爆了七國之亂. 中國史上自漢朝開始直至南北朝,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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