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ㄕㄥˇㄓㄥˋㄈㄨˇ

shěng zhèng fǔ

解釋

一省的最高行政機關。依建國大綱及中央法令,綜理全省政務。由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分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農林等廳,祕書、社會、警務、交通、衛生、新聞、主計、人事等處及糧食局。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地方政府是指一個國家的特定地方內,具有規範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謂地方自治)的政權團體.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對稱 . 廣義的定義係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之總稱,狹義的定義則專指地方之行政機關 . 做為地方分權的體現,地方政府為分散於一國之內,個別存在的法人或行政主體,在國家法律的規範下,與中央政府共同執行政治權力;於此涵義下,中央政府派駐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就算有特定管轄範圍,亦不能稱之為地方政府. 在聯邦制國家,由於聯邦是由若干分子國(如美國的各州、德國的各邦)所組成,這些分子國具有準國家性質,其政府組織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 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配一般以憲法或行政法規定;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有限權力,如制定地方稅收政策、實行有限的立法等,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法人身分. 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與州(邦)政府透過聯邦憲法與州(邦)憲法劃分各自的權限,地方(州)政府向聯邦政府授予權力,如國防、外交等. 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同時也沒有禁止地方政府行使之權力,則稱為剩除權力.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有異議時,可以憲法法庭解決紛爭,憲法法...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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