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ㄌㄧˋㄈㄚˇㄩㄢˋ

lì fǎ yuàn

解釋

由民選的立法委員組成,根據《憲法》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憲法賦予的權限。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簡稱立院;在國民大會廢除後,其普遍被認為是中華民國的國會. 前身為民國初年立法機構之衆議院(1913年-1925年). 國民政府時期以恢復法統爲由,立法院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於南京 . 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民國37年(1948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成為正式的議會機關. 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 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 現任之第十屆立法委員於2020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4年1月31日屆滿.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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