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ㄉㄚˋㄈㄚˇㄍㄨㄢ

dà fǎ guān

解釋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名額十七人,任期九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負責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的任期是至原任期屆滿的那一天為止。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大法官可以指: *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 ,美國州或聯邦政府內最高法院法官(不以聯邦法院為限,州法院中亦有之;即不擔任院長或庭長的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不能 稱呼為副法官 〉,擔任院長或庭長者即稱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參見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 * 韓國大法院大法官 * 加拿大大法官 * 愛爾蘭大法官 * 菲律賓大法官 * 香港以往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一九九七年後改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大法官 (英國),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分爲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 *憲法法院 *違憲審查 *首席法官 *香港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 (電影),2014年美國電影...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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