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

ㄈㄚˇㄐㄧㄥˇ

fǎ jǐng

解釋

法院中擔任逮捕或押送犯人以及傳喚當事人、證人和維持法庭秩序等職責的警務人員。每當有重大刑案開庭,就必須出動較多的法警維持秩序。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法院中擔任押送或戒護犯人、傳喚當事人、證人和維持法庭秩序等職務的警察。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法警察在不同地區有不同意思. 有地方的警察體系,司法警察是代表對刑事案件作出調查移送類別的警察. 有地方是警察體系中的一個警種,負責在法院和司法系統維持秩序、押解和看管犯人、送達法律文書、根據法院的判決查封財產、執行死刑等,簡稱法警. 不同國家的司法警察職權有所不同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簡稱「法院法警」,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其職責為維持法庭秩序和協助調查取證與判決執行.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簡稱「檢察院法警」,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指的是包含警察、調查局調查官、海巡、憲兵及廉政官等具有執法權限的公務員,與法警不同,按目前中華民國之法院見解 ,法警僅在依長官命令而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 等勤務時,始具有司法警察權限. 而法警之任用依據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及《法警管理辦法》 ,直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非內政部警政署所管轄,專職負責法院或檢察署之司法警察事務. 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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